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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代理人需表明身份的通告

来源: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5-10-10 浏览次数: 61

关于登记代理人需表明身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0-10  浏览次数: -

各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现就代理人表明身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已上线“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请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尽快完成代理身份信息填报。

  2025年10月30日起,各地登记机关将启用代理身份校验服务,未完成表明代理身份信息填报的代理人将无法申报登记业务。另外,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如有兼任情形,经营主体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备案新的登记联络员。

  特此通告。

关于登记代理人需表明身份的通告二维码.jpg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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