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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绵阳市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的批复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4-12-20 浏览次数: 44

国知办函保字〔2024〕1032号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推荐绵阳市设立(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川知促〔2021〕22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恳请批准设立国家级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川知〔2022〕2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调整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的请示》(川知函〔2024〕39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绵阳市面向新材料和智能制造产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后,认定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纳入全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绵阳市新材料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请在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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