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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告

来源: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25-09-01 浏览次数: 24

2025年第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费行为,向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相关经营者通告如下。

  一、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门户网站、手机APP、公众号、小程序等显著位置,以价目表、电子屏幕等有效方式,真实准确地标清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以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二、实行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公平合理定价,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规范经营,禁止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相关经营者应对照上述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及收费行为。广大群众如发现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12315平台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及相关舆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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